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7民初9213号
原告:***,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四川志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1号1栋1单元6层611号。
法定代表人:唐扬万,职务不详。
被告:***,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志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东公司)、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志东公司、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志东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559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日,志东公司及公司代表***通知***于次日到四川省邛崃市开展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按时到岗。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仅收到志东公司发放的工资2600元。***曾多次向志东公司要求发放工资,但志东公司拒不支付。2020年10月21日,志东公司及***向***出具《工资欠条》,承诺将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工资55900元,但至今仍未归还。
志东公司、***未作答辩。
***向本院提交了《工资欠条》、《劳动合同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志东公司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形式,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20年6月3日,志东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1.劳动期限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自2020年6月3日至完成邛崃市项目止。2.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项目生产经理岗位工作。3.薪资15000元/月,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
2020年10月21日,志东公司、***向***出具《工资欠条》,载明:兹有志东公司拖欠员工***工资55900元,定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归还,逾期不还,***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工资欠条》下方手书备注:“经协商,可分两次还款。第一笔于2020年11月5日前还款,还款金额为25000元,第二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志东公司在该《工资欠条》上加盖公章,***以欠款人身份在《工资欠条》上签字捺印。
因志东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于2021年1月5日向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
本院认为,志东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确认了拖欠工资的事实,故本院对***请求志东公司支付工资55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以欠款人身份在《工资欠条》上签字捺印,表示其自愿加入债务,***要求***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符合《工资欠条》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志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55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四川志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车小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