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2686号
原告:四川华建中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中六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景,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箫,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志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611/div>
法定代表人:唐扬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进,男,199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建中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与被告四川志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建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以“志东公司已另案起诉,请求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其请求可在该案中一并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建公司以“志东公司已另案起诉,请求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其请求可在该案中一并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建中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华建中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晓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