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南方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南方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卓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01民初4187号
原告:新疆南方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3288884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卓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3133995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永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南方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卓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南方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4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