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惠杰科技有限公司

湛江市惠杰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良美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83民初573号
原告:湛江市惠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人民大道南50、52号国贸新天地A区商住楼A1座2610房。
法定代表人:覃杰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良美小学,住所地: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良美小学。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湛江市惠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良美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湛江市惠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惠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25元,由原告湛江市惠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