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惠杰科技有限公司

湛江市惠杰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紫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803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惠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覃杰俊。
被执行人:湛江市紫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惠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紫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粤0803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9日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湛江市紫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惠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000元和违约金6000元,及以11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八计算的自2017年3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4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向湛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与依据。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