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恩平市卡度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5民初2730号
原告:恩平市卡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平园区二区V9-2号综合楼三首层H05(信息申报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3CACE2Y。
法定代表人:梅某1。
被告: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69G。
法定代表人:姜某1。
原告恩平市卡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恩平市卡度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752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9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4515.84元(每日按总货款0.1%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采购定制款音箱设备产品一批,货物价值合计107520元,按合同在2020年8月31日发出。2020年9月8日收到并安装设备,至2020年9月20日合约到期被告还没有打款到原告对应账户,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验收货物之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订立的采购合同第九条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恩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于2020年8月1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200814001)第九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原、被告双方自愿约定的,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该约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因原、被告签订合同的地点为浙江省义乌市,上述《采购合同》约定了如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婷婷
人民陪审员  禤品超
人民陪审员  冯翠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朱明亮
书 记 员  吴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