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友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浙江科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浙江科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80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通讯市场电脑城(宾王路211号)D2-36、38。
法定代表人:姜荣幸。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友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