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7160号
原告:浙江世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内第**。
法定代表人:胡智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振涛,浙江君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语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下骆宅东付宅村
法定代表人:单既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世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语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世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世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建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锦璐
代书记员 周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