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国鹏建筑公司与中铁八局第一工程公司涪陵城市建设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3民终1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国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千山美林****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98044693F。
法定代表人:*再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1-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886587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305892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21937K。
法定代表人:冉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国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城市建设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綦江区国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綦江区国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国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国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张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