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5128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该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2幢1-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886587X8。
法定代表人:罗玉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1号9幢5层、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66897U。
负责人:曾明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该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陶 本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余 婧
书 记 员 梁 据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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