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3649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2幢1-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886587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