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铁信息技术开发公司诉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闸民二(商)初字第470号

原告上海申铁信息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目东路22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吴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德睦,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郭琳琦,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平路121号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云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勇强,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铁信息技术开发公司与被告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申铁信息技术开发公司200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铁信息技术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3元,财产保全费300元,由原告上海申铁信息技术开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阮惠民
  审  判  员 梅连芳
  代理审判员 朱建国
  书  记  员 林华静
    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