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玛管件有限公司与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16048号之一
原告:上海新玛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武小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浦东软件园A-30座。
法定代表人:张俊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祥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X号XXX号门393室。
法定代表人:武小宇。
第三人:上海畅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本俊,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艳,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玛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祥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畅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玛管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新玛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 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顾鼎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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