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244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龙,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慧思,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东郡华城广场**。
负责人:张伟,经理。
被告: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住所地浦东新区郭守敬路**浦东软件园**v>
法定代表人:张俊勇,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正才,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敏,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登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58元,减半收取747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谭 今
人民陪审员 舒 健
人民陪审员 周兴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佳丽
书记员康颖妮
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