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2327号 原告: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3#楼029幢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498号浦东软件园A-30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88元,减半收取计3,544元,由原告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