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4204号 原告: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14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498号浦东软件园A-30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驰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