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管件有限公司等与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2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498号浦东软件园A-30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998号B-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祥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999弄148号2号门39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管件有限公司、上海祥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112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72,944.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以其已经履行生效判决书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72,944.02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 判 长  周 箐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庄 莹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