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2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498号浦东软件园A-30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998号B-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祥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999弄148号2号门39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管件有限公司、上海祥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112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72,944.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以其已经履行生效判决书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72,944.02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 判 长 周 箐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庄 莹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