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2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998号B-6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祥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999弄148号2号门39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498号浦东软件园A-30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新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清北路1号7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畅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600、612号15幢一楼286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管件有限公司、上海祥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新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畅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112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72,944.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随即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农行上海江宁支行及农行上海长寿支行的银行账户。现农行上海江宁支行账户已足额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管件有限公司、上海祥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告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农行上海长寿支行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为XXXXX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长寿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