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昊林商贸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区雪伟艺博园林景观木制品销售部与博乐市昊林商贸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三台国有林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701民初2155号
原告:克拉玛依区雪伟艺博园林景观木制品销售部。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博乐市昊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阿拉山口北路9号国投大厦20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三台国有林管理局。住所地:博乐市北京南路4号博州林业局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艾斯哈提。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拉玛依区雪伟艺博园林景观木制品销售部诉被告博乐市昊林商贸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三台国有林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需搜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区雪伟艺博园林景观木制品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区雪伟艺博园林景观木制品销售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9元,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克拉玛依区雪伟艺博园林景观木制品销售部。
审判员陈月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