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祥和君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华阴市华山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德城区祥和君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582民初603号
原告华阴市华山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华阴市长城路金御城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代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祥和君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障卫河南新堤以北105国道东侧。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华阴市华山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德城区祥和君丽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阴市华山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阴市华山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愿,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阴市华山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华阴市华山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