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2民初888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被告:合肥文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包公镇高亮社区高栏路临街商铺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与被告合肥文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闫军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