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德园林古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辛集市崇兴寺与河北天德园林古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81民初2713号
原告:辛集市崇兴寺,住所地辛集市泗尚村幸运胡同*号。
负责人:***,该寺主持。
被告:河北天德园林古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中山大街盛世豪庭三层310、311、312、3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辛集市崇兴寺与河北天德园林古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辛集市崇兴寺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辛集市崇兴寺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计1788元。由原告辛集市崇兴寺负担。
审判员田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