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2民初1769号
原告:浙江特勤卫星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568号301。
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良,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苑东苑一区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唐肃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特勤卫星导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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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金建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