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亨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益长科技公司与上海易教电子科技公司重庆龙亨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6932号
原告:重庆***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附6-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46002062R。
法定代表人:徐亚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德,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华润广场A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054718X5。
法定代表人:朱秋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易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NNL45。
法定代表人:徐少权,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长公司)与被告重庆龙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亨公司)、上海易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益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亨公司、易教公司向益长公司连带支付项目咨询费494575元;2.判令龙亨公司、易教公司向益长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以49457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按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易教公司系一家经营教学设备生产销售、教学软件的开发销售公司,为开拓西南市场,易教公司委托并授权龙亨公司在重庆销售易教公司教学设备及软件。2018年3月27日,益长公司(乙方)与龙亨公司(甲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拓展项目,乙方负责与巴蜀中学客户关系公关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负责本项目方案编制,负责与本项目主要设备供应商的沟通和维护、投标、项目实施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双方还就利益分配、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益长公司派人积极勤勉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并促成了重庆市北新巴蜀中学(合川)智慧校园项目成功中标,易教公司与重庆市北新巴蜀中学就该一期项目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重庆市北新巴蜀中学智慧课堂教学平台项目合同》,合同总价为2950000元,其中硬件设备金额为1429250元,软件金额为1520750元。现易教公司已实施完毕一、二期项目,正在筹备实施三项项目。项目中标后,益长公司曾多次要求龙亨公司支付项目咨询费,但龙亨公司支付了10万元后拒绝支付剩余项目咨询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益长公司起诉所依据的《合作协议》中对协议管辖约定不明,而在《合作协议》尾部龙亨公司盖章处载明的地址系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华润广场A704,且经实地查看,被告龙亨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亦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华润广场A704,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被告龙亨公司的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九龙坡区,故本案应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浚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