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东成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宝丰县东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民终6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公,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东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人民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561027510F。
法定代表人:杜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民,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廷,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宝丰县东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及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公,上诉人东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民,上诉人格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廷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东成公司赔偿***285082元(一审判决44928元,增加赔偿金额240154元),格力公司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东成公司、格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东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44928元,属认定事实错误。2019年12月18日19时19分,***的房屋发生火灾,宝丰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2020年1月8日,宝丰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宝公消火〔2020〕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空调内外机连接电线的故障。为确定房屋及物品受损情况及损失数额,***委托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认定。经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的部分损失进行评估,损失为243082元。本案诉讼期间,东成公司对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结论书提出异议,因东成公司未提供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不予鉴定。东成公司对认证结论书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针对该结论书进行举证,亦未进行鉴定,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的认证结论书合法有效,应以此作为定损依据,确定***的损失金额。一审判决仅以该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系***单方委托,东成公司、格力公司未参与为由,未将该结论书作为定损依据,判决赔偿***44928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失赔偿金额与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结论书的243082元相差甚远,且***的实际损失远高于一审判决认定的44928元。因本次火灾除去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日常生活及工作均受到影响,为此形成的误工费、房屋租赁费等各项费用约42000元。而一审判决仅认定火灾损失金额为44928元,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的实际损失,***的损失及合法权益无法得以弥补、保障。***认为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具有认证资质,其出具的认证结论书能够客观反映***部分损失的价值,所认证的对象确为***受损房屋及物品,应以该认证结论书确定的价格作为财产损失定损依据,由东成公司、格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285082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改判。
东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要求东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东成公司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东成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东成公司对案涉空调内外连接线的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要求。该标准第5.9.5条规定,不宜随意驳接电源线、连接线、信号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应符合GB406.32要求。第6.3条规定了加长管安装操作规范。换句话说,在遇到空调内外机距离较远,厂家原配连接线无法满足需要的时候,国家规范没有禁止接驳连接线。其次,安装工人所从事的安装活动,全部是根据格力公司培训进行的,安装的方法全部是根据格力公司所传授的方法实施的。对安装工的培训内容中,并没有禁止接驳连接线,格力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改变了原来传授的安装方法。再次,一审判决赔偿损失的数额没有依据,应当在查明损失数额的基础上确定各方责任。综上,一审判决错误,应依法改判。
格力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对格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书第5页第23行仅仅简单地以“东成公司与格力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格力公司对东成公司的维修、安装有监督责任,且按约定东成公司的安装人员接受格力公司不定期的培训,案涉空调安装存在明显瑕疵,格力公司未尽到安全监督义务”为由,直接认定格力公司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格力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2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可以清楚地证明,格力公司和东成公司均是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两者之间属于是承揽关系而非委托关系,开展格力/大松产品安装、维修等售后工作是东成公司独立自主行为,东成公司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对外产生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均由东成公司独立承担,与格力公司无关。同时,该证据2中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第5款“安全保障”第3项明确约定,东成公司(乙方)因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引起的事故和后果,责任完全由东成公司承担。因此,格力公司与东成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东成公司作为承揽人,其对外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依法应有其自行承担,而一审判决简单以所谓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作为认定格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在案涉空调买卖合同中,东成公司既是案涉空调的销售者又是安装服务提供方,***是消费者,而格力公司是案涉空调的生产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格力公司的空调存在质量问题,而案涉事故发生原因是东成公司自行收费、违规加装绞接电源线所导致发生的火灾事故,东成公司自行收费并违规加装交接电源线的行为完全属于其个人行为,对于该行为格力公司无法进行监管,且在此过程中格力公司没有收取的任何费用,也不存在过错及侵权行为。因此,一审判决在已经查清火灾事故发生原因,且在格力公司空调不存在质量问题及不存在过错及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生产者格力公司与销售者东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正是一审判决没有对上述两点没有进行事实认定,从而直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认定格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三十条并没有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简单以所谓该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作为认定格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审判决中已经查清火灾事故发生原因,且在格力公司空调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格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致使格力公司的权利受损,格力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上诉,恳请支持格力公司的上诉请求。
***针对东成公司、格力公司的上诉共同辩称,空调安装是格力公司及东成公司的售后服务,根据格力公司与东成公司签订的售后服务合作协议,格力公司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安装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及监控调整,并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培训,空调安装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是格力公司及东成公司的共同过失导致,应当由格力公司及东成公司共同赔偿,两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其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东成公司针对***的上诉辩称,***提供的价格认定报告系单方委托,程序违法。东成公司申请鉴定,由于***没有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符合鉴定要求的相关证据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而***提供的价格认定报告依据明显不足,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对***提供的价格认定报告不予采信是正确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的上诉。
东成公司针对格力公司的上诉述称,东成公司对空调的安装完全是按照格力公司的要求进行的,安装人员安装过程也是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对安装人员培训时所传授的安装方法和规程安装的,格力公司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格力公司针对***的上诉辩称,一审判决对于***损失的认定事实清楚明确,***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一、对于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程序上属于***单方委托,格力公司和东成公司均未参与,不宜作为定损依据,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二、在东成公司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时,***不能提供司法鉴定所需材料,导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三、***对于租房费、处理火灾事故误工、交通等各项损失均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格力公司针对东城公司的上诉述称,东成公司的第二点上诉理由不属实,格力公司不认可。一、根据格力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2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可以清楚地证明,格力公司与东成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东成公司作为承揽人,其对外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依法应有其自行承担。一、一审判决书第5页第一行已清楚查明,KFR-32GM(32580)HNBa-A3空调安装说明书第30页注明:“注意:当连接电线长度不够时,请联系指定服务店重新配备一条长度足够的专用电线,电线中间不许接驳”。本案中,案涉事故的发生是东成公司自行收取电线接驳费,***违规加装铰接电源线所导致。东成公司自行收费并违规加装铰接电源线的行为完全属于其个人行为,对于该行为格力公司无法进行监管,且在此过程中格力公司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存在过错及侵权行为。因此,东成公司的第二点上诉理由不属实,格力公司不认可,应当由东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东成公司、格力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61599元;2.判令东成公司、格力公司赔偿***租房费12000元(租房期限暂定一年);3.判令东成公司、格力公司赔偿***处理火灾事故误工、交通等各项损失30000元;4.诉讼费由东成公司、格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28日,***在东成公司开办的格力专卖店购买格力公司生产的型号为KFR-32GW(32580)FNBa-A3空调一台、T2王者风范KFR-72LW(72558)FNCg-A2空调一台,东成公司未向***开具销售发票。东成公司安排售后服务人员将空调安装到***位于宝丰县鹰皇理想城小区7号楼1单元2楼东户的房屋,安装过程中因内外机连接线长度不够,安装人员通过接驳方式对电源线进行加装。2019年12月18日19时19分***的房屋发生火灾,***报警后经宝丰县公安消防大队施救将火灾扑灭。2019年12月20日11时至12时,宝丰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勘验笔录显示:住宅内墙壁及家具有明显烟熏痕迹,房屋内阳台有明显过火痕迹,窗帘及墙壁木质装修部分被烧毁,内阳台紧邻窗户摆放的木质茶几及藤椅、木框鱼缸被烧毁,过火痕迹自下向上逐渐减轻,空调内外机外表基本完好,空调内外机连接线烧损严重,窗户上方窗帘挂杆两头有部分未燃尽的窗帘,空调内外机连接处窗帘全部烧毁,客厅墙壁有烟熏痕迹。起火房屋内部过火痕迹自南向北逐渐减轻,房屋内外阳台交接处过火严重,内阳台西南角下方通有空调内外机连接线,空调内外机连接线烧损严重,上方窗帘全部烧毁,房屋内阳台西南角有明显烟熏痕迹。对空调内外机连接电线进行提取,发现有明显故障点。2020年1月8日,宝丰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宝公消火认字〔2020〕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空调内外机连接电线故障。2019年12月28日,***委托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其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物品的价格进行价格认定,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宝价认(2020)022号关于对火灾被烧毁物品的价格认证结论书,价格认证结论为该标的物于基准日内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贰拾肆万叁仟零捌拾贰圆整(243082元)。火灾发生后,***多次找到东成公司、格力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提起诉讼。
一审另查明,KFR-32GW(32580)FNBa-A3空调安装说明书第30页注明:“注意:当连接电线长度不够时,请联系指定服务店重新配备一条长度足够的专用电线,电线中间不许接驳”。
格力公司与东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签订《2014年度格力/大松产品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格力公司有权对东成公司的安装、维修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监控调整;格力公司向东成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并不定期对东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东成公司与格力公司之间为合作关系,格力公司开展格力/大松产品安装、维修等售后工作是东成公司独立自主行为,东成公司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对外产生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均由东成公司独立承担,与格力公司无关;东成公司因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引起的事故和后果,责任完全由东成公司承担。
东成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申请对***受损物品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因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鉴定机构需要的鉴定资料,鉴定机构于2020年10月29日将鉴定退回。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宝丰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空调内外机连接电线故障,东成公司作为案涉空调的销售方和安装方,在明知连接电源线长度不够时不许接驳的情况下,未能重新配备一条长度足够的电源线,东成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应当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东成公司与格力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格力公司对东成公司的维修、安装有监督责任,且按约定东成公司的安装人员接受格力公司不定期的培训,案涉空调安装存在明显瑕疵,格力公司未尽到安全监督义务,故应当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的损失问题,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程序上属于***单方进行委托,东成公司、格力公司未参与,不宜作为定损依据。东成公司提出鉴定申请,但因为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鉴定所需的鉴定资料,致使鉴定被退回。因***家中遭受火灾,损失的确存在,一审法院结合宝丰县公安消防大队的勘验笔录可以确认***家中的空调、阳台窗帘、木质茶几、藤椅及鱼缸存在烧毁情况,结合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的部分内容可以确定***受损物品及价值为:空调5828元、阳台窗帘3200元、木质茶几200元、藤椅500元及鱼缸200元,以上共计损失9928元。***主张财产损失中的杏田大床、杏田布艺沙发、水之秀实木餐桌、吉森电视柜、卧室窗帘部分,因宝丰县公安消防大队的勘验笔录未记载该部分家具被烧毁,考虑到该部分家具受到烟熏的实际情况,由东成公司赔偿其清洗费用较为适宜。***主张财产损失中的一柱安化茶、三幅画、百两茶、九五至尊纪念茶、大金茯部分,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财产价值,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财产受损事实,故对其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主张的室内装修部分,因宝丰县公安消防大队的勘验笔录记载仅造成阳台装修被烧毁,屋内其他装修未被烧毁,故其要求赔偿其整体室内装修款11535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火灾造成阳台过火严重,屋内也存在烟熏痕迹,虽然其他物品并未被烧毁,但是也的确给***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一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阳台装修及屋内设施清洗费用为30000元。***要求东成公司、格力公司赔偿处理火灾事故误工、交通等各项损失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但考虑到***确实因为火灾事故存在误工、交通损失,一审法院酌定该部分费用为5000元。***要求东成公司、格力公司赔偿租房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要求东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44928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格力公司对上述4492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他损失的,可以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另行主张。东成公司、格力公司辩称格力公司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及***没有证据证明格力公司的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东成公司、格力公司辩称起火原因为空调内外机连接电线故障且该连接电线并非空调产品自身所配的电源线,而是***安装空调时自行加装的电源线,故相应责任由***承担的意见,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东成公司、格力公司辩称***未加装安全开关也未及时进行扑救应承担相应损害后果的意见,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格力公司辩称格力公司与东成公司之间系承揽关系,东成公司因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引起的事故和后果由东成公司承担的意见,因格力公司负有监督义务,故对该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一审判决:一、宝丰县东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火灾损失44928元;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54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东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23元,***负担4931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豫(2020)宝丰县不动产权第0004879号。二、2021年3月4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现场查看了案涉房屋起火点,过火、烟熏情况,并拍摄了现场照片。除宝丰县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验笔录载明的情况外,案涉房屋过火、烟熏情况为:(一)室内屋顶至入户门外的走廊屋顶均被熏黑,客厅、餐厅、储藏室屋顶漆面多处脱落。(二)室内壁纸除北侧卧室外,均不程度熏黑,壁纸结合处已多处翘起。(三)客厅、餐厅木地板已多处翘起。(四)阳台个别墙砖已脱落。(五)布艺沙发、实木餐桌、电视柜、南侧卧室大床及窗帘,被烟熏的部位与未熏到的部位颜色存在差异。除此外,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应否采信。二、***火灾损失应如何认定。三、东成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四、格力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应否采信的问题。经查,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价格认证系***单方委托,东成公司、格力公司均不认可该价格认证结论。且东成公司在一审中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以当事人未能提供受损物品的损坏部分价值鉴定所需的鉴定资料,部分物品现场勘验无法确定受损程度,鉴定工作无法完成为由,予以退卷。综上,一审法院未将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作为定损依据并无不当。
二、关于***火灾损失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一)一审法院认定空调5828元、阳台窗帘3200元、木质茶几200元、藤椅500元及鱼缸200元等物品损失共计9928元,并无不当。(二)一审法院酌定***因为火灾事故造成误工、交通损失5000元,亦无不当。(三)二审中,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布艺沙发、实木餐桌、电视柜、南侧卧室大床及窗帘,被烟熏的部位与未熏到的部位颜色存在差异,本院酌定以上物品合计补偿2800元。(四)经各方当事人实地查看,案涉房屋室内屋顶至入户门外的走廊屋顶均被熏黑,客厅、餐厅、储藏室屋顶漆面多处脱落;室内壁纸除北侧卧室外,均不程度熏黑,壁纸结合处已多处翘起;客厅、餐厅木地板已多处翘起;阳台个别墙砖已脱落。根据案涉房屋受损情况,结合宝丰县室内装修及房屋租赁市场行情,本院酌定装修费用70000元及装修期间的房屋租赁费用6000元。(五)关于***主张的一柱安化茶、百两茶、九五至尊纪念茶、大金茯、三幅画的损失,一审法院委托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包括上述物品在内的***家中火灾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认为部分物品现场勘验无法确定受损程度。因可能需专门机构进行评估鉴定,故上述一柱安化茶、百两茶、九五至尊纪念茶、大金茯、三幅画的损失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综上,***火灾损失应认定为93728元。
三、关于东成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经查,案涉空调系东成公司销售、安装,安装过程中因内外机连接线长度不够,安装人员通过接驳方式对电源线进行加装。宝丰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宝公消火认字〔2020〕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数空调内外机连接电线故障。一审法院认定东成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应当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东成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格力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经查,案涉空调系***在东成公司开办的格力专卖店购买,东成公司安排格力售后服务人员进行安装。格力公司、东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签订《2014年度格力/大松产品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格力公司有权对东成公司的安装、维修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监控调整;格力公司向东成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并不定期对东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东成公司与格力公司之间为合作关系……”且格力公司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将格力家用空调安装费作为专项费用,由格力公司直接发放给安装工,杜绝中间克扣、截留。而本案火灾事故系安装工通过接驳方式对电源线进行加装造成的。格力公司与东成公司约定的“东成公司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对外产生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均由东成公司独立承担,与格力公司无关;东成公司因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引起的事故和后果,责任完全由东成公司承担”,***对此并不知情,故格力公司与东成公司的上述约定对***不发生效力。案涉空调安装时,安装工操作不当引起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系东成公司、格力公司的共同过失造成的,一审判决格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格力公司主张其与东成公司系承揽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东成公司、格力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
二、宝丰县东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火灾损失93728元。
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54元,由宝丰县东成商贸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43元,***负担3711。二审案件受理费6751元,由宝丰县东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95.5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95.5元,***负担27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樊为民
审判员  李双双
审判员  张培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关利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