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85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办公608。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廷,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宝丰县东成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人民路东段路南/div>
法定代表人:杜娈,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宝丰县东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4民终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格力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根据格力公司、东成公司2014年1月9日签订的《2014年度格力/大松产品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格力/大松产品安装、维修等售后工作是东成公司独立自主的行为,涉案安装工系东成公司员工,格力公司也不承担空调安装费。二审判决认定由格力公司直接将空调安装费发放给安装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涉案事故是东成公司自行收费、违规加装绞接电源线导致的,对东成公司私自收费、违规操作、单方实施的侵权行为,格力公司无法监管、未从中获得利益,也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二审判决以共同过失认定格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提交意见称,其作为受害人应得到赔偿,东成公司和格力公司之间的关系与***无关,对格力公司要求***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不予认可,请求驳回格力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格力公司是否应对***火灾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于对格力品牌的信任,自东成公司开办的格力专卖店处购买格力公司生产的空调两台,随机配发的有格力公司包修卡,包修卡上明确载明:“(1)请您妥善保留此卡,在需要维修时,凭此卡连同正式购机发票与格力维修中心联系修理。(2)本公司对用户购买的格力电器系列家用空调器、除湿机实行整机免费保修六年”,应视为格力公司对***购买其产品做出的承诺,***完全有理由相信格力公司对其购买的空调能够正常使用承担保障责任。后因涉案空调内外机连接电线故障发生火灾,对***的火灾损失,一、二审判决格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虽然格力公司与东成公司签订的《2014年度格力/大松产品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东成公司因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引起的事故和后果,责任完全由东成公司承担”,但该约定系格力公司和东成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不产生法律效力,故格力公司据此提出其不应向***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格力公司对其出售的产品应该按照其向消费者的承诺尽到一定的质量、安全保障责任,无法监管、未从中获利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综上,格力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娜娜
审判员 焦新慧
审判员 李智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