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3081号
原告:成都朴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15号林叶商务楼B座20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中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巴中市南池河街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朴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中心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朴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