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内联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内联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华信中贸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24号
原告:广西内联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琅东区金州路嘉湖巷6号佳和大厦1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雨。
委托代理人:蒙华,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信中贸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29号712室。
法定代表人:游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内联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华信中贸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内联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广西内联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绍基
人民陪审员  黄 伟
人民陪审员  肖小琴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