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06299号
原告:广西内联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刘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正前,南宁市兴宁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陆致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敏,男,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鹏,男,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于2016年1月9日受理广西内联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凤新
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
人民陪审员 董福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