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102执恢50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社区第一工业区第62号第一栋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货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11日起计至被执行人实际支付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788元、保全费1142元、执行费1700元。同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25630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