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

贵州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贵阳市瑞金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伦秋。
被执行人: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7854951109,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沙冲路**。
法定代表人:朱玉飞。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贵仲调字第440号调解书,依法受理的北贵州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现本案申请执行人贵州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执124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衷进全
审判员 张 荃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余恩屹
书记员杨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