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

贵州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执1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贵阳市瑞金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伦秋
被执行人: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7854951109,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沙冲路**。
法定代表人:朱玉飞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6)贵仲调字第442号调解书,受理贵州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鑫精电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时将该案立为三件执行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20)黔01执第1243号(贵州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撤销)、(2020)黔01执第1244号、(2020)黔01执第1245号。现申请执行人根据生效的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已自行在办理中,不在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贵州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2020)黔01执第1244号、(2020)黔01执第1245号两案的强制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执第1244号、(2020)黔01执第1245号两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守明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蒲朝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蒋俊
书记员王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