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03执18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遵义长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秦皇岛路临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66062053P。
法定代表人:熊国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双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解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07***550R。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114号,组织机构代码:785495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六盘水万鑫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小区1(13)栋118号,组织机构代码:06990044-5。
负责人:凌万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遵义长征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贵州鑫精电器有限公司六盘水万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人民币29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95.00元,执行费427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机动车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