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泰鼎信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泰鼎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03民初7704号
原告:哈尔滨中泰鼎信科技有限公司,住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零号楼嵩山路5号608室。
法定代表人:贾冬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1年1月28日生,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哈尔滨中泰鼎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中泰鼎信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中泰鼎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0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哈尔滨捷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捷辰科技公司)于2017年6月2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捷辰科技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向捷辰科技公司汇款100万元人民币,但捷辰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在欲主张权利时才知道捷辰科技公司已经注销,由于捷辰科技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元林慧为捷辰科技公司唯一股东,其在解散公司时并未通知债权人,导致原告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哈尔滨中泰鼎信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原告与捷辰科技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哈尔滨捷辰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付款凭证。原告提供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日,原告中泰鼎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捷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哈尔滨捷辰科技有限公司向中泰鼎信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月利8%,按月收息,利随本清。借款期限10天,日利息为2%,本息共计1200000元,到期本息一次性偿还。后哈尔滨捷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2017年11月6日,哈尔滨捷辰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经查明,哈尔滨捷辰科技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
本院认为,被告***独资的哈尔滨捷辰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属实,自然人独资企业注销的,其债权债务应由其投资人承担,因此,原告主张的被告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中泰鼎信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寇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