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世纪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世纪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执18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世纪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文强,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世纪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8)豫1322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日生效,在该判决书送达双方后未生效之前,被申请人河南世纪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于申请人***经协商,有河南世纪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现金187203元,申请人***并出具了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1322民初3626号执行本金及诉讼费共计一十八弯七千二百零散元(187203元整),利息本同意自愿放弃。此款收到后,该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从此双方对此不在纠葛。”经与申请人***核实,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立案前确已履行完毕,不符合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东文
代理审判员  张 晓
代理审判员  张巍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