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世纪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世纪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03民初769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
委托代理人姚建林,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女,汉族,1971年10玥28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告河南世纪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94262335T。
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梨苑山庄西城花园小区*号楼**号。
被告胡世君,女,汉族,1971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世纪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靖玥
审 判 员  常 丽
人民陪审员  田书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