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2民初1901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河南世纪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梨苑山庄西城花园小区5号楼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94262335T。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梅溪国际大酒店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8872167B。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世纪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4月1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邢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