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世纪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世纪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2民初1901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河南世纪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梨苑山庄西城花园小区5号楼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94262335T。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梅溪国际大酒店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8872167B。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世纪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4月1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邢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