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财保122号
申请人:武汉云联嘉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一期4幢7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壮杰,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湖北鑫兴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以东、创业街以北、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B幢10层1022号。
法定代表人:程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25层#。
负责人:王强,该支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云联嘉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14××××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云联嘉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鑫兴禾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支行(账号:1279××××0801)的银行存款220000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武汉云联嘉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