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57000176L。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查正春(特别授权),公司行政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范干干燥制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查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9670550XR。
法定代表人:范金元,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范干干燥制粒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11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05万元、支付违约金21万元及支付场地占用费(自2018年6月5日开始至设备搬离申请执行人场地时止,按每日2000元计算,以50万元为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193元及执行费192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钱家圣
审 判 员 王凯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 凌
书 记 员 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