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正赫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1财保15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省正赫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三路蓝天海景18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龙河路以北供电所以西。
法定代表人:***。
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正赫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鲁1121财保157号民事裁定,扣押***驾驶的湘A×××××(临时号牌)中联牌混凝土泵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6万元)。登记车主山东省正赫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供保证金人民币1.6万元,请求变更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山东省正赫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6万元,保全期限三年。
二、解除对湘A×××××(临时号牌)中联牌混凝土泵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