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1财保157号
申请人: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龙河路以北供电所以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汉族,男,1974年5月8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正赫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三路蓝天海景1805。
法定代表人:*洪娟。
申请人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湘A×××××(临时号牌)中联牌混凝土泵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标的额1.6万元)。申请人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
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湘A×××××(临时号牌)中联牌混凝土泵车一辆(位于五莲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保全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80元,由申请人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提示:
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