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175号
原告: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龙河路以北供电所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F8M5M1T。
法定代表人:邢贞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芬,五莲瑛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国,本单位职工。
被告:***,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山东省正赫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三路蓝天海景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RR8XC42。
法定代表人:姚洪娟,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湘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883776370L。
负责人:刘修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凤珠,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正赫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凡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琳
书记员张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