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2613号
原告: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龙河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F8M5M1T。
法定代表人:邢贞柏,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五东港区。
被告:山东省正赫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三路蓝天海景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RR8XC42。
法定代表人:姚洪娟,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883776370L。
负责人:刘修华。
原告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正赫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庆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