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财保180号
申请人: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龙河路以北供电所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F8M5M1T。
法定代表人:邢贞柏,总经理,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强,山东阳尔律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联系。
申请人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鲁LU××××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标的额35000元元)。申请人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LU××××号小型轿车一辆(位于五莲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保全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日照市莲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佃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尹越寒
书 记 员 郑博文
提示:
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