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异98号 案外人:***,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西路6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泰安路887号恒大雅苑8号楼二层商铺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于2014年4月20日认购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11月26日交清房款。因发现该房屋被查封,并且查封时间在2022年1月11日晚于购买时间,现请求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撤销(2021)鲁0104执保1782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称,***未合法占有案涉房屋,所主张不足以证明其有权排除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未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手续系自身原因,应驳回其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就其与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22年1月11日,本院向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名下坐落于××,查封自2022年1月11日至2025年1月10日。2022年4月4日,本院作出(2021)鲁0104民初827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济南恒大金碧新城B2地块二期车库灌注桩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于2021年11月4日一并解除;二、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5183.24元,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于收到该款项时向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开具金额925183.24元的增值税发票;三、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925183.2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鲁0104执3237号。 另查明,***提交济南恒大金碧新城楼宇认购书、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屋照片,以证明***于2014年4月20日购买××××××××,***已支付房屋价款536541元,***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已收房。***在调查中称案涉房屋为给其儿子所购买,现已出租。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外人是否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案涉房屋于2022年1月11日被本院查封,***与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楼宇认购书的时间为2014年4月20日。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早于本院查封时间。***向本院提交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屋照片以证明其已交清全部房款并已收房,本院对此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中止对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路××路××号楼××室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