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济***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69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西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49557306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恒大城2期20号楼底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6119835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街道万官路399号泰安恒大城9号物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509204268。 法定代表人:于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98号天安时代广场12楼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83957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与济***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与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的《济南恒大城地块一沉降观测合同》于2021年11月10日解除;二、限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测绘工程费13272元;三、限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1327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判项确认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判项确认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由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短信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已签收。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1月21日、2022年12月24日、2023年2月25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10999元,本院已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线下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3年3月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3338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099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