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1818号之一 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781400604U,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495573061M,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西路68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661906467B,住所地:西宁市民和路33号创业大厦八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4元、保全费1362元,由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雯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