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304民初2452号
原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璠,山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
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勘公司)与淄博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璠,泰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设计费进度款670829.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被告欠付的设计费进度款670829.60***之日止,以被告欠付的设计费进度款670829.6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计付)。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建勘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设计费进度款670829.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被告欠付的设计费进度款670829.60***之日止,以被告欠付的设计费进度款670829.6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计付);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如园二期项目建筑施工图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就如园二期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委托原告设计,设计费总计暂定1958328.00元,通过施工图联审后被告的第二个集中付款日向原告付款比例为90%,付款额为1762495.20元,同时约定如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被告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全部设计且施工图已联审通过,被告应依约定至少付至合同约定设计费总价的90%。但被告一直未能付清90%设计费进度款,至今欠付此部分设计费进度款至少670829.60元,已逾期,构成违约。
泰和公司辩称,一、关于本金。合同价1958328.00元,开发票1566662.40元,已付1091665.60元,欠474996.80元。对方主张670829.60元,实际欠付开发票195832.80元。根据合同4.7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各期款项之前十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正规发票。如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暂停付款。我们主张欠474996.80元。二、关于违约金起算基数及时间。根据合同7.2约定,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乙方书面提出支付设计费并通过审核,自提出申请日起超过30日,甲方仍未支付设计费用,乙方有权停止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且甲方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我们最后一笔付款是2019年12月31日,30日后应为2020年1月31日起算,并且起算基数应为474996.8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乙方)、被告(甲方)于2019年3月签订如园二期项目建筑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总计暂定1958328.00元,……4.5……施工图联审通过后第二个集中付款日付款至90%;……4.7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各期款项之前十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正规发票,如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暂停付款;……7.2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乙方书面提出支付设计费并通过审核,自提出申请日起超过30日,甲方仍未支付设计费用,乙方有权停止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且甲方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原告依约完成设计,于2019年11月4日通过联审。被告于2019年5月5日向原告付款391665.60元,于2021年7月19日向原告付款5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向原告付款20万元,合计1091665.60元。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391665.60元的发票,于2019年6月26日向原告开具金额为391665.60元的发票,于2019年8月6日向原告开具金额为783331.20元的发票。
被告涉多起案件被起诉并进入执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
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险费1006.00元。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如园二期项目建筑施工图设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4.7条的约定,原告应在被告支付各期款项之前十个工作日,向被告出具符合要求的正规发票;但是,因被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原告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不再以开具发票作为被告支付设计费的前提条件。
根据约定,被告应当于原告设计的工图联审通过后第二个集中付款日付款至90%,即被告应当付款至1762495.20元,扣除被告已付款1091665.60元,尚欠670829.60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关于合同中出现的“第二个集中付款日”,双方既未在合同中对其含义作出明确约定,也无相应的法律规定,属于约定不明。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原告随时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但应当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本院酌定被告于2019年11月4日联审通过后的次日即2019年11月5日付款至90%。被告未付款,应当按照7.2条的约定,自超过30日即2019年12月6日起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根据建筑施工图设计合同7.2条所约定的内容指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的情形下存在两种后果,1.被告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2.原告提出支付设计费并通过审核,自提出申请日起超过30日被告仍未支付设计费的情形下原告有权停止下一阶段的工作,所以在被告已发生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情形下,被告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相应违约金。本院认为,合同7.2条约定的法律后果为“乙方有权停止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且甲方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两种后果,且二者并列;假定条件是“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乙方书面提出支付设计费并通过审核,自提出申请日起超过30日,甲方仍未支付设计费用”,即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二万分之二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也应当在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30日之后。被告理解7.2条错误。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险费1006.00元,系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670829.60元。
二、被告淄博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以欠付上述判决确定的设计费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至上述判决确定的设计***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淄博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保险费损失1006.00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4.00元、申请费3874.00元,均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