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1624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9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久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7年10月2日,汉族,现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陇鑫大厦第13层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OMA74K4OY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民和路33号创业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661906467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81年9月9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西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495573061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81年9月9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32元,减半收取计44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