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2民初4137号
原告:***,男,生于1985年4月21日,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陇鑫大厦第13层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4K40Y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西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49557306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